女子割腕送医抢救又跳楼身亡,家属索赔237万元,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09-09      社会热点       157浏览
12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该院《人格权保护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梳理回顾该院近四年人格权案件基本情况,并发布十件典型案例。在一起典型案例中,2020年7月1日,李某某因割腕受伤被送医,脱离生命危险后于7月2日转入普通病房继续治疗,7月3日李某某被发现坠楼身亡。李某某的亲属李某认为,涉案医院作为公共医疗机构,未对李某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起诉要求涉案医院赔偿因李某某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377,963元。上海一中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上海首例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查询知情权案白皮书显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该院共审结人格权纠纷案件2,112件,其中实体审结1,734件。从案由分布上看,实体审结的案件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占比最高,为78.95%;名誉权纠纷次之,占比15.16%。从涉诉主体上看,艺人、具有一定声望的作家、学者、网络“大V”等公众人物涉诉的案件主要集中于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纠纷,占比约10%。白皮书分析指出,近年来,人格权纠纷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侵权行为日益复杂化;二是法律关系呈现综合性;三是新型人格权益成为焦点,包括将祭奠权、性自主权、生活安宁权等作为保护对象的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四是网络成为精神性人格权主要维权领域。发布会上,上海一中院播放了该院拍摄的一则短片,内容是关于该院近期审结的一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刘女士时常接到莫名电话短信,怀疑是某购物APP泄露了其个人信息。客服告知刘女士APP虽会收集用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但已依法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不会泄露。后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APP经营公司提供共计66项个人信息,并且说明对外披露、交互及共享等上述信息的处理情况。发布会现场。上海一中院 供图上海一中院认为,刘女士各项主张系基于APP经营公司在隐私政策中列明的相关项目而推定公司有收集行为,并未尽到初步的举证责任,而公司对其是否实际存在收集作了合理的解释,在此情形下,刘女士主张难以采信。同时,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以及具体实践,对刘女士的个人信息根据不同类型提供了查阅的最长期限,上海一中院经审核,上述期限均属合理。对于刘女士要求披露收集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和情形等诉求,公司也已告知可查询的单独路径,刘女士知情权已获得基本保障。综上,上海一中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刘女士上诉请求。上海一中院表示,该案系《民法典》及《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后上海首例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查询知情权的案件,该案判决明确了个人信息知情查阅权的行使应在合理必要范围之内,为类似案件确立了标准,其处理结果具有较强的社会导向性。女子割腕后送至医院抢救成功后跳楼,家属索赔在上海一中院通报的一起典型案例中,2020年7月1日晚7时许,李某某因割腕受伤被送至某医院医治。医院对其进行手术治疗后即送至ICU病房,脱离生命危险后于7月2日将其转入普通病房继续治疗,并对其实施一级护理,医嘱家属需24小时陪护。7月2日晚11时许,医护巡房时发现李某某不在病房,遂唤醒陪护家属并告知情况。7月3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被发现坠楼身亡。事发后,派出所对李某某的亲属做询问笔录,亲属称“前天她割腕自杀,被送到医院抢救回来了。这次又跳楼自杀了”。李某某的亲属李某认为,涉案医院作为公共医疗机构,未对李某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起诉要求涉案医院赔偿因李某某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377,963元。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因割腕受伤来医院处治疗,对于这种比较特殊的病人,医疗机构应当尽到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在护理看护上比普通病人要更加严谨细致。医院在将李某某转入普通病房后,在护理看护上未做到特殊对待,在其走出病房到坠楼身亡这段时间也未发现异常情况,对于李某某的死亡具有一定过错。但考虑到李某某坠楼系其主观追求的结果,其自身具有绝大部分的过错,故判决由涉案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356,136.45元。涉案医院不服,遂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认为,李某某坠楼系因自杀,属于自主追求死亡,李某某的自杀行为系导致死亡的根本原因。家属在需要24小时陪护的情况下却不慎睡着,具有监管过失。涉案医院系一家综合性医院,仅可能对李某某进行生命救助而无法进行精神治疗,无法苛求其按照专科医院的标准进行防范。而且事发地的两扇窗户均安装了限位器以及防护栏,符合医疗场所安全要求的行业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医护人员每小时巡房符合护理分级制度,且院方已医嘱家属24小时陪护,应认定医院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涉案医院对李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涉案医院自愿补偿3万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遂据此改判医院补偿李某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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