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老不尊!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车,车主坚持追究老人的责任

发布时间:09-08      社会热点       179浏览
摩托车被“惹事”老人推倒损坏  车主坚持追刑责,案件下周开庭  今年6月,家住上海的陈先生停放在小区的摩托车被一位老人故意推倒损坏,视频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事发后经鉴定,摩托车损失高达16000多元,老人经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是其儿子。陈先生了解到这位老人曾有多次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都不了了之,这次其儿子在事发后一直避而不见,他决定用法律解决这个问题。警方在8月立案,目前检察院已提起诉讼,该案将于12月2日开庭。11月25日,陈先生在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为此事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早就远超摩托车的损失,也承受了不少精神压力,很多人曾劝他不要这么较真,不值得,“我对这件事这么坚持和执着,只是想维护自己的权利,让法律给我一个公道。”1、价值6万的摩托车被推倒  监控发现竟是一老人故意所为  今年6月25日,24岁的陈先生搬到上海浦东新区曹路镇某小区,短短几个小时,爱车就被人损坏。“当时是下午四点多,我跟随搬家队伍来到小区,把摩托车停在楼下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区内,自己上楼收拾东西。”陈先生回忆,“晚上六七点左右,我透过窗户往下看就发现我的摩托车已经倒在了地上。”  陈先生的摩托车型号为KTM-rc390,落地价格约6万元,一百多公斤重的摩托车,不用大力碰撞很难倒地。第二天,陈先生和物业一起调取了小区监控,惊讶发现竟是一位路过的老人所为。据陈先生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6月25日17点56分,一位左手挎着红色袋子的老年人蹒跚踱步经过,注意到陈先生的摩托车后,缓慢上前后使劲将摩托车推倒,随后离开。  小区居民表示,类似事件已发生不止一次。“他们说这个老太推倒过停在小区楼下的电动车,有一次甚至用砖头将停在车位上的汽车砸坏。”陈先生说,这位老人经常惹事,多次引发警情,但都拿她无可奈何。2、历经一个多月终于立案  警方定性为“寻衅滋事”  陈先生回忆,看到监控当天他就报了警,“有人劝我,那个老人年纪大了,追究责任比较难。他们还告诉我,老人精神状况不稳定,劝我算了,但我不想这么不了了之,总该有人为这事负责。”  警方8月3日对老人进行了精神鉴定,精神鉴定的结果是其患器质性精神障碍,行为能力受限,但是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8月9日警方立案调查,定性为寻衅滋事。  陈先生还得知,警方一直在联系老人的监护人,但是对方一直不肯露面,甚至在警方电话告知后也没有现身处理。“老人有一个儿子,但是我一直都没有联系上他,我没有收到任何道歉,或者有人来和我协商处理事情,对方的态度就是不愿意管。”3、民事诉讼立案后撤销  检察院已起诉,将于下周开庭  事件发生后,摩托车4S店给出的定损金额为7000多元,“包括刹车手柄、脚刹、排气管等部件都有损坏,当时给出的是外观上受损部件的价格,有两个地方还需要进一步拆车才能鉴定。”陈先生说,浦东的司法鉴定局给出的鉴定是4000多元,他对此产生异议。随后,他又与物价部门和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再次前往4S店,对方确认所有的维修费用需要16000多元,最终司法鉴定评估的价格为9000多元,“警方告诉我,这个价格是用来量刑的,并非民事赔偿的金额。从7月1日我第一次定损,到9月二次鉴定,大约用了两个月时间。”  事发之后,陈先生获得了很多网友的支持,一位山西的律师找到他,说自己也是一位摩托车爱好者,希望能够帮助他伸张正义。“他帮我解答了很多法律上的问题,包括我的诉讼状都是他帮我拟定的。”陈先生起初发起的是民事诉讼,在警方立案后,法院撤销了诉讼也退回了诉讼费,将由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  “10月21日,案件由公安机关移交到检察院,检察院对老人进行询问后,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昨天法院告诉我,这起案件将于12月2日开庭审理。”陈先生说,无论判决结果如何,他希望那位老人受到应有的惩罚。4、精神压力大,他被迫搬离小区  坚持追责只为讨回公道  陈先生告诉记者,在事情发生后的近6个月时间里,自己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期间也有小区的邻居和物业都劝我不要和这位老人较真, 但我也在考虑,既然老人是有监护人的,他为何一直在逃避责任,这也是我坚持想要在法制的框架之下解决这个事情的重要原因。”  另外,因为这件事情引起了舆论的关注,也有一些不同的声音,陈先生的心理压力很大。同时,因为老人和他就住在同一幢楼,事发后下班晚一点就能看到老人站在楼梯口,他怕引起麻烦难以处理,所以半个月后就搬离了小区,现在住在比较远的一个地方。  “我如今的维权成本已经远远超过摩托车的损失,请假的时间成本和工资还有打车进行鉴定的费用等,至少也损失一两万了,这些我都没有去索赔,在民事诉讼中也只提起了车损价格的赔偿。”陈先生说:“我更在意的是老人违法之后,法律会对他们进行怎样判决。事情发展到现在,我感觉我代表的已经不是我个人的利益了,而是同类事情背后所有受害者的利益。”他希望在这件事最终判决结果出来之后,能够提醒更多人,假如自己财产受到损失,可以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陈先生表示,虽然整件事情并不算复杂,但是大多数人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可能没有这样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上面来回折腾,也会让类似的事情不了了之。“我对这件事如此执着,并不是诉求能够获得多少赔偿,主要是让更多人看到,法律会给我一个公道。”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表示,对于该案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所以本案中应先从老人自己的财产中支付赔偿金,不足的再由监护人承担。假如老人以及监护人拒绝赔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江苏华才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妹表示,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说,嫌疑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无论是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均应承担,被害人在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因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维护权益产生的误工损失、交通费等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及监护人主张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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