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男子捡到戒指后随手扔掉,法院判其原价赔偿8千多元

发布时间:09-08      社会热点       200浏览
江苏,盐城。李女士健身时将价值8000多元的戒指忘了拿,发现戒指是被蔡先生拿走的,要求蔡先生返还或按原价赔偿。蔡先生拒绝赔偿称:戒指是塑料的,已经扔了。李女士起诉了蔡先生。李女士健身时把戒指取下放在一边,离开时忘了拿。三天后,李女士想起此事,便返回寻找。李女士没找到戒指,便报了案。经民警调查,发现戒指是在当晚被蔡先生拿走了。在民警的帮助下,李女士联系到蔡先生,要求归还戒指或按原价赔偿。可蔡先生却称,戒指被认定为塑料后丢了,并拒绝赔偿。无奈,李女士便提起诉了蔡先生。首先,遗失物和抛弃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遗失物是指他人所有,但是暂时遗失了的物品,当他人提出要索取自己的遗失物的时候,拾到的人就要进行归还,因为所有权还是属于他人的。而抛弃物是指他人认为无用,所丢弃的物品,丢弃后,所有权已不属于他人,因此,拾到的人也无须归还。《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蔡先生在发现李女士遗忘的戒指后,可以置之不理,任由李女士自己想起后,再返回去拿,或者也可以交给健身房转交给李女士。但是,蔡先生却没有这么做,而是直接把戒指拿走了,也没告知健身房,给李女士之后的找寻增加了难度,并且把戒指拿走后还私自拿去被误判成塑料戒指后,又擅自把戒指丢弃。造成了李女士的财产损失,符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灭失的法律特征。因此,依照以上法规的规定,蔡先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李女士提交了交易记录、监控画面等证据,认定案涉戒指价值为8350元。相反,蔡先生虽说他是因为鉴定戒指是塑料戒指后才丢弃的,但他并没有证据可以证实他的说法,故对李女士要求按戒指原价8350元赔偿的诉求予以支持。后经审理,李女士胜诉,蔡先生应按原价赔偿李女士835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纵观整个案件,其实还有另外一种可能,那就是蔡先生从头至尾都是在说谎,因为他并没有证据证明他已经把戒指丢弃了。按照常理,塑料的戒指和真正的戒指还是有比较大的区别的,蔡先生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凭直觉就能感觉得到。也有可能他是真的去做了鉴定,但结果也许并不像他所说的那样是塑料戒指,只是他为了把戒指占为己有而故意在说谎。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因此,假如蔡先生真的是在说谎,蔡先生把戒指拿走就属于不当得利,李女士有权要求其归还戒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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